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责是:对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领导全州检察机关工作,部署全州检察工作任务;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始建于1956年,文革时期撤销中断,1978年恢复重建,2017年乔迁新址办公。以“崇法致公,厚德守正”为院训,秉承“大气明理,求实担当”的精神,坚持“快乐工作、健康生活”。下辖1个市级人民检察院和11个县级人民检察院,全州检察机关现有内设机构83个。
近年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在州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以落实、稳进、提升为检察工作总基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全面实施“政治建检、业务立检、规范治检、素质强检、文化育检、科技兴检、改革活检、基础固检”八大工程,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近三年来,全州检察机关100余名干警先后获全国和省州级以上表彰,13个检察院均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涌现出“全国模范检察干部”、“全国优秀公诉人”、“全国特赦检察工作突出个人”等一批先进人物和优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