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日23时许,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杨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杨某某为逃避法律处罚,自称姓名为刘某,并向民警出示了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随后,在抽取血样、接受讯问等环节,杨某某继续冒用刘某的身份信息,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署刘某的名字,导致刘某被立案侦查。
2月23日,大姚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宣判。大姚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检察官提醒
身份证件信息涉及公民隐私、信息及财产安全,公民应正确使用身份证件,切勿冒用、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为自己谋利,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公民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更不要将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借给他人使用,防止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