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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收监!

        时间:2023-03-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

        且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改过自新的机会

        考验期内须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但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心存侥幸

        企图逃避监管

        近日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

        因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超过一个月

        在姚安县检察院的监督下

        被法院裁定撤销宣告缓刑十个月

        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拘役五个月


        案情简介

        孙某某于2022年11月11日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姚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社区矫正。姚安县检察院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孙某某超过一个月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检察官随即深入孙某某所在村委会及家中开展调查核实。


        经调查得知,孙某某有常年饮酒嗜好,家庭关系紧张,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督促孙某某仍然拒不报到,已逾期2个月。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姚安县检察院遂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提请原裁判法院撤销缓刑。姚安县司法局及时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撤销孙某某宣告缓刑十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八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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