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土地纠纷
村民在理论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
检察官能动履职
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案件回顾
因土地纠纷,绿春县三猛乡某村民小组村民李某某和马某某在理论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造成马某某轻伤二级,李某某轻微伤,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绿春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受案后,案件承办人认真梳理案发诱因,审查案件社会危害性,认定该案属因邻里矛盾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
为更好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案件承办人主动上门,耐心听取意见,悉心释法说理,用心用情劝导。最终,在案件承办人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以能动检察履职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社会对抗,修复了社会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
绿春县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抓早抓小矛盾源头,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延伸检察触角,克服机械办案,做实群众工作,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始终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用心用情书写新时代“枫桥经验”,竭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和检察温度。